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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土壤污染防治草案三审:出具虚假报告构成犯罪者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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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8 浏览数:132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在作土壤污染防治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有观点建议应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污染者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与此同时,针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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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污染者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是鼓励自愿治理,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是明确协助要求,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此外,针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造假行为,处罚或将趋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是、强化个人责任,对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是、加重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