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地服务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导向,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为重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主要目标。有效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提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管理
(一)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立法进程,抓紧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各地修订出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地方法规,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相关政策,进一步消除人员流动障碍。
(二)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准入管理,规范准入条件,完善许可流程。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工作,维护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提高监管效能。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
(三)统一人力资源服务标准。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进程,建立标准的推行、宣传、评估工作体系,发挥服务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确需通过标准予以规范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
三、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
(一)整合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我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理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管理职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资源,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因地制宜地设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服务场所,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区、县一级一般应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综合性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
(二)整合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各地要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领域的公共服务,全面梳理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项目,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具有共性的同类服务应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要科学规划设计各项服务内容和流程,做好相互关联业务之间的贯通衔接,互通共享经办信息记录和数据库。要从方便服务对象出发,简化经办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二期建设项目,不断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提升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健全统一的信息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推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信息系统一体化,提高信息综合利用和分析水平,加快实现以信息和数据共享为基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四)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明确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益属性,积极争取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要求,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经费。对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平台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要协调上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政策调节、规划建设、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等工作,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推进经营性业务分离改革。各地要在明确划定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做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分类管理。已经实现分离改革的经营性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实体。对具有经营优势的,要注意保持服务品牌,鼓励其做大做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业务分离的管理和指导,在业务范围、人员安置、收入分配、资产配置、重大决策、干部配备等方面明确政策,稳慎推进改革进程,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意义重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整合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改革和发展。各地要着眼长远,统筹谋划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在发展中求统一,在统一中谋发展,坚持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坚持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并举,认真落实《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62号),大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三)加强基础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加强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提升市场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
各省(区、市)要切实做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场整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