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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不包括劳动者培训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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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数:1748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下发全省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纪要》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纪要》规定,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纪要》中提出,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而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