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 欢迎您
手机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石化企业:请拿出治理时间表
0
发布时间:2014-11-14 浏览数:1622

      石化企业:请拿出治理时间表


  即将于20151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距离实施时间越来越近,企业该做什么准备?本版栏目前两期对焦化和钢铁行业企业进行报道,本期继续关注石油和化工行业。

  企业声音

五大考验能否经受住?

中国石化能源环境部刘春平

  我国石化企业目前面临5大考验:一是日趋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包括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在编制的环境税等;二是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加严;三是严格的总量减排任务;四是各种环境制约条件;五是高压的环保行动计划,包括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即将出台的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在这其中,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行业的影响格外引人注意。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新修订的《环保法》是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包括保护优先、严惩污染、划定红线、联防雾霾、人人环保等内容,给石化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公众对周边生存环境关注度不断提高,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增强,石化行业受到的社会关注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当出现环保问题时,更易成为公众关注、甚至媒体舆论的焦点。因此,加大污染治理,以满足社会和公众对环境越来越高的诉求,是石化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严控企业环保“带病”扩张

江苏利民化工马凡敬

  新修订的《环保法》亮点很多,其中建立“黑名单”、违法处罚、违法成本等条款,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比如建立“黑名单”就是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这无疑降低了企业形象,对企业开展信贷、上市融资、对外合作和扩大经营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再如,新修订的《环保法》纳入了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这严格控制了企业环保“带病”扩张,能有效限制污染蔓延。同时,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相关装置进行查封、扣押,可直接干预非法生产和排放。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将会让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从而倒逼企业投入资金开展治理污染,保证达标排放。

  又如,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新法对于超标排放3倍即可入刑的严厉规定,相对于老法侧重的行政处罚和最高10万元罚款,显然更有威慑力,对违法排放可长期保持高压态势。

  专家观点

应锤炼绿色竞争力

  新修订的《环保法》突出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的导向,确保有法必依。比如新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要求新建化工企业的选址要符合新法的要求,污染严重又不在化工园区的企业必须搬迁;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开发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操作条件和设备,尽量生产无污染或少污染产品。

  新法从宏观、制度和经济手段上强制性地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将有力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绿色化趋势日益明显,环保技术、清洁生产工艺等许多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被转化为生产力。建立在绿色基础上的竞争正逐渐替代传统竞争成为企业的主要竞争模式。将企业应承担的自然资源损耗、环境污染价值、环保支出等绿色成本因素考虑在内,使企业在绿色环境中获得竞争优势和保持持久的竞争力,应该成为包括石化工业在内的我国重化工业应考虑的问题。

  新法除对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外,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也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如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将加快环境质量的改善,尤其是将推动石化等相关行业企业拿出治理污染的时间表。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曹凤中

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规定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并对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

  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当前,京津冀一体化备受关注,那么在产业转移和承接的过程中,京津冀应如何分工协作?对于津冀来说,显然不希望像过去一样,关闭一批污染企业,再迎来另一批污染企业。

  地方政府都有争取和挽留优势企业的意愿,如果一个企业不被地方政府所接纳,找不到产业转移的承接方,则意味着它已经被整个市场淘汰了,这在实际上构建了产业转型的良性循环。

  产业转移过程是一个提升的过程,不可能原封不动地转移。比如长三角的产业转移,企业在转移时往往选择在沿海或远郊等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在满足环境承载力的要求后,企业通过生产环境综合治理,生产成本得以降低,从而形成了更大的产品利润空间。

  目前,长三角各地政府对企业环保标准的门槛设定都是一致的,所以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河北政府在承接过程中也需注意对环境规制的统一化建设。在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的地区,一定要在建立严格的环境评估基础上,按生态功能区划实施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中国化工节能协会余永超

找准转型升级切入点

  我国石化行业尽管在高端发展、技术创新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环境矛盾突出、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是行业面临的双重挑战。面对环境污染、排放的难题,行业必须通过转型发展方式来破解。

  行业必须探索出一条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引领的战略转型之路,实现创新发展、高端发展、绿色发展和差异化发展。其中,传统产业要提高竞争力,严格控制总量、加快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重点行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现状,提出转型升级切入点。如氮肥行业的先进煤气化技术、煤基多联产技术;磷肥行业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提高中低磷矿利用率、发展复合肥;氯碱行业加快推进离子膜国产化等。此外,石化行业还应该发力新能源、页岩气、现代煤化工、化工新材料、环保产业等新兴领域。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李寿生

“生态红线”是防护底线

  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湖北省现有石油化工企业的主导产品,如炼油、合成氨、硫酸、烧碱、电石、黄磷等,均为高资源、高能源消耗和高污染排放的“三高”产品,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生态红线是指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维护一定生态环境质量所必须坚持的防护底线,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特定地区区域红线;二是自然资源使用上限;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新建化工企业的选址就要符合新法的要求,污染严重又不在化工园区的企业必须搬迁;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开发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操作条件和设备,尽量生产无污染或少污染产品。所以,化工企业在以上3个方面都有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

  ——武汉工程大学化工与制药学院郭嘉

利于推广节能环保技术

  我国化工、石化等多个行业每年排放大量的工业废气。受技术制约,这些气体中许多有回收价值的组分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利用,造成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利于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迫使企业利用这些节能环保技术回收利用工业废气,进行结构调整生产出附加值高的产品,这就需要有节能环保技术的科研院所深入生产企业,为企业量身打造技术改造方案,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对此,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开发成功多项代表性成果,并已大规模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实现重污染工业排放气制清洁能源或大宗化学品。

  同时,政府也应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应用节能环保技术,金融企业也应配套资金政策支持,形成全社会合力治污的良好局面。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陶鹏万

而预计拥有稳定持续收费权的项目在融资方面将更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