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
二、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
三、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
二、《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04)。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