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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重机发动机排放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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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数:1743

 1. TSG Q7005-200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该细则于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在附件B《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的B5.1条款排放试验中规定: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测试按照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测试结果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测试按照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规定进行,测试结果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

  2. 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该细则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认监委批准发布。在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03-04条款规定: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要求;排气烟度应符合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在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07-19条款规定: 上车发动机自由加速烟度不大于3.5Rb。

  3.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节选):

  (1)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2)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3)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